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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立法智库建设 拟设立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 《关于修改的决定 (草案)》提请“二审”

作者: 发布时间:2026-10-21点击:

原标题:加强立法智库建设 拟设立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 《关于修改的决定 (草案)》提请“二审”

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关于修改《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二审”有哪些变化?

今年7月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关于修改的决定 (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 (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增强立法计划的统筹性,避免可能出现与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不协调、与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不一致的情况。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决定 (草案)》第七条,内容为:“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相协调,并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国务院立法计划相衔接。”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的表达权。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决定 (草案)》第十三条,内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合理安排审议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在《修改决定 (草案)》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立法智库建设,通过聘请立法专家、设立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等方式,发挥专家在立法论证咨询、立法理论研究和立法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

《修改决定 (草案)》亮点盘点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推动立法与普法相结合......《修改决定 (草案)》还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修改决定 (草案)》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融合建设,深入听取人大代表、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

《修改决定 (草案)》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修改决定 (草案)》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推动立法与普法相结合.

《修改决定 (草案)》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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